杭州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扫除次债款纠纷在必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
实践中,不少次债款人系因合理事由未清偿到期债款,亦或债款人、次债款人即将请求裁定处理次债款债款争议,这些景象下,彻底扫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定安排,也不尽合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指出:“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次债款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联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事前订有裁定条款的,债款人或次债款人有权依据裁定条款就两边之间的合同争议请求裁定,债款人并非该合同法律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间断代位权诉讼,待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康复审理。”可见,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不受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纠纷的实体审理并不彻底扫除次债款纠纷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空间。
杭州收账公司但是,不问条件地答应债款人、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另行提起裁定,可能导致债款人、次债款人恶意利用裁定协议拖延代位权诉讼。因而,有必要限定次债款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之外另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遵循维护债款人的价值取向,一起统筹债款人、次债款人的裁定合意,可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依据最高法院民二庭上述答复意见,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应当事前缔结裁定条款。裁定协议是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才签定的,债款人、次债款人不得建议先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次债款纠纷。
第二,债款人、次债款人就次债款联系请求裁定应当有时间节点限制。关于具体的请求节点,有观点以为应当参照《裁定法》第26条的规定,债款人、次债款人应当在初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裁定协议,否则视为放弃裁定协议。最高法院在作出前述答复的剖析中则以为:“次债款人提出存在裁定协议的建议并非是要对抗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统辖权,可以看做是就其与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提出抗辩,建议依据两边事前缔结的有效裁定协议处理相关争议,在性质上可被视为当事人对相关现实的举证行为,应当受限于《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期限的约束……要达到阻却代位权诉讼继续审理的后果,次债款人除了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裁定协议外,还应在此期限内提起裁定请求。”(郁琳:《代位权诉讼司法统辖与裁定统辖抵触的处理》,载《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第三,裁定标的应为次债款债款联系,并且,如债款人请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与债款人建议代位行使次债款的恳求内容有重合;如次债款人请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指向次债款的消除、减损或行使妨碍。举例来说,如债款人建议代位行使的次债款是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多笔到期货款,则债款人欲间断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内容可以是全部货款,也可以是部分货款,但不得只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次债款人欲间断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可以是承认无需付出货款,付款条件不成就,货款数额应减免等,但不得只是与货款本身无关的其他恳求(如货物质量不达标的索赔)。
第四,债款人、次债款人另行就次债款联系请求裁定,不影响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产业采取保全办法。
第五,在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法院以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义务,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的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款人即丧失了自动处分次债款人债款的权力,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款人,次债款人假如实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实行,不能向债款人实行。本文以为,着眼于代位权的债款保证功用,公报事例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债款人另行提起裁定的景象。由此,即使裁定判决次债款人应向债款人清偿债款,次债款人也不得直接向债款人实行,而应依据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最终确定实行目标。
东城区,北京市的一个市辖区,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东、北与朝阳区接壤,南与丰台区相连,西与西城区毗邻。东西最大距离5.2千米,南北最大距离13千米。区境介于东经116°22’17″—116°26’46″,北纬39°51’26″—39°58’22″之间。2010年,东城区合并崇文区,成立新东城区,辖区面积扩大到41.84平方千米。截至2016年,东城区下辖17个街道,常住总人口97.4万人 [3]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09.8亿元 。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930.8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79亿元。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2.5437万元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46.6亿元 ,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4.6亿元。 东城区是北京文物古迹最为集中的区域,拥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18.5片。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内外城巡警总厅,下设46个警政区,内城26区,外城20区;三十四年,内城合并为13区,外城合并为10区。宣统二年(1910年),再并内城为10区,内左一区至内左四区和外左一区至外左五区全部及中一区、中二区东部属今辖区。